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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解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2-20     来源:中国工业报      点击数:23125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大量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原有企业用地再次开发利用前,未经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安全隐患。 

  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近日制定并发布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1月23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明确监管重点突出风险管控 
  中国工业报:《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邱启文:一是明确监管重点。由于污染地块类型复杂和底数不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任务重,基础薄弱,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当前环境风险高的污染地块进行优先管理,以便积累经验。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办法》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是突出风险管控。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要求,在土壤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拟开发利用的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开展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三是落实各方责任。依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块管理流程,规定了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结果、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效果评估结果等。 
  界定污染地块明确管理措施 
  中国工业报:《办法》规定了哪些具体管理措施? 
  邱启文:《办法》规定的具体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判别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对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范围和深度。 
  二是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对经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确定的污染地块,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等级划分;在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基础上,结合土地具体用途,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为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对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行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如防止污染地块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扩散,保护地块周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降低危害风险。 
  四是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对于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的污染地块,实施治理与修复。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加强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 
  五是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明确规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理清各方责任依法依规处罚 
  中国工业报:《办法》对污染地块相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邱启文: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一是土地使用权人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二是治理与修复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三是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责任。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