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7 来源: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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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设协〔2020〕4号
协会各分支(代表)机构:
《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9日召开的协会八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对下设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统一名称为“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工作(专业)委员会”,或“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区代表处”。
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
第四条 本市各行业(地区)可根据需要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五条 申请应提交如下文件:
1、行业(地区)筹建分支机构申请书(附:筹建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
2、分支(代表)机构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3、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草案;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报协会理事会。
第七条 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由协会批复申请人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须事先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后,应按照工作条例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分支(代表)机构的活动应冠以本协会的名称。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2、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3、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4、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5、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6、不得独立对外发布信息;
7、不得开展超越协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承办事项;
8、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伤害协会声誉的,协会除责令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当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的授权下发展会员。发展会员须按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报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书,纳入本会会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按协会统一制定的会费标准在下属会员中收取会费并及时全额缴纳协会,协会开具会费专用收据,其中部分用作各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承接企业的服务项目,须报协会相关专业部门经审核通过后加盖协会公章,由协会按照服务项目合同款统一收费并开具发票,服务项目文本归入协会业务档案并加强内部核算。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按《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沪设协〔2018〕3号)执行。
第十八条 每年一月底之前各分支(代表)机构应向协会秘书处上报上一年工作总结及新一年工作计划。
第四章 注销和撤销
第十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需要注销的,应由分支(代表)机构报经行业(地区)申办单位同意后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注销申请,并附注销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分支(代表)机构注销原因;
2、注销工作负责人及工作班子成员;
3、资产状况及处理方案;
4、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5、遗留问题及处置建议。
第二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注销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未提出注销申请,本协会理事会认为不宜保留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可决议撤销该分支(代表)机构。被撤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应按本办法在协会秘书处指导下办理撤销手续及做好善后清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销申请获准或经理事会决议撤销后,协会秘书处负责收缴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