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1 来源: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
点击数:1435
沪设协〔2023〕2号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设备维修与管理领域标准化发展,规范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特制定《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设备维修与管理领域标准化发展,规范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由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行业及其有关机构自愿采用的指导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
(二)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三)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优先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领域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SAPE)、发布顺序号(XXX)及发布年号(XXXX)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经费由发起和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单位自筹并专款专用,也可接受相关单位或组织的资助或捐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协会设立“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具体负责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每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单独组建项目组,负责具体文本的起草等工作。项目组成员应当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应按照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程序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九条 提案:标准提出单位向协会标委会提交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附件1)。
第十条 立项: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协会标委会于30日内组织召开审定会议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起草:标准一经立项,原则上由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完成后,标委会通过协会网站公布和发函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周期为30天。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处理,草案经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等送审材料。
第十三条 审查:标委会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组由不少于5名的相关领域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参编单位人员不能成为审查组专家。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需经出席代表的3/4及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批准和发布:团体标准审查通过后,由标委会发放标准编号,以协会的名义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条 复审、修订和废止: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定期对其实施和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其适用性进行评估。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确认为继续有效,保留标准顺序号和年号;
(二)需要修改的,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予以公告废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