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财税优惠和资金支持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16-03-10 来源:本刊摘编
点击数:35942
一、财税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优惠政策。
适合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8﹞第025号)
关于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事指南》的通知(沪科﹝2014﹞555号)
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
主要内容: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适合对象: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3、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适合对象: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支持方式: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适合对象:重大技术装备进口。
优惠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5、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
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的税收政策规定。
适合对象: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
支持方式: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主要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的技术转让,其所得按“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计算。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适合对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7、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适合对象: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44号)。
二、资金政策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主要内容: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
适合对象: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
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政策依据:《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发办﹝1999﹞47号)。
2、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主要内容: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配套支持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创新基金)资助。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适合对象: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吸收再创新、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创投机构已投资资助的创新项目。
支持方式:采取前补助、后补助、贷款贴息形式,企业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初创期企业项目10万元/个,成长期企业项目15万元/个,重点项目30万元/个(后补助)。
申报机构:各区县科委报市科委。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3﹞25号)。
3、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
主要内容: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适合对象:本市分为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方式: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家。区(县)财政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申报机构:所在区县科委报市科委。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5﹞8号。
4、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主要内容: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适合对象: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分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配套项目。
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或其组合方式,重点用于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设支出,以及新产品研究设计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
重点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均不高于2000万元。
重大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均不高于1亿元。
配套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依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12﹞72号)。
5、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主要内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适合对象: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项目。
支持方式: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一)创业投资子基金: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
(二)贷款风险补偿: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2%。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阴道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89号)。
6、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主要内容:由本市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适合对象: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方式安排使用。
(一)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支持;
(二)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应用项目由专项资金给予一般不超过总投资50%的资助,产业发展和政策研究项目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四)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性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流片费用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在享受国家进口贴息的基础上,由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自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专项资金支持经认定的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专项资金支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申报机构: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2﹞965号)。
7、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
主要内容:为了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依法通过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方式,从国外取得先进技术并通过掌握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等技术要素,成功地运用于生产经营,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商业化的活动,提高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能力,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适合对象:本市范围内的吸收与创新活动。
支持方式:低息贷款、贷款贴息和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申报机构:市经信委。
政策依据:《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六十六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