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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社会团体标准的若干思考

发布日期:2016-03-17    来源:《上海设备管理》      点击数:27433

        一、国内外社会团体标准的现状

       1、国外现状
       在国外,协会标准已有100余年的发展历史。一些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专业技术组织,如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德国工程师协会(VDI)、英国标准协会(BSI)、英国石油学会(IP)、欧洲电子元器件协会(CECC)、挪威船级社(DNV)、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等制定的标准有着较高的技术权威性,这类组织制定的许多标准被上升为本国国家标准,有些标准则被公认为国际先进标准,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
       联盟标准方面,国外产业联盟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开始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蓬勃发展。美国出台《标准开发组织促进法》等法律,为联盟标准的发展提供保障。美国还在2005年发布的《标准化战略》中明确,以联盟和论坛形式为代表的灵活性标准解决方案是全球标准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早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府支持富士通、日立、三菱电机、日本电气和东芝5家半导体公司组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合作产业联盟(VLSI consortium),帮助日本企业在1980年实现技术赶超。20世纪80年代末,韩国建立了由三星、LG及政府研究机构等组成的CDMA技术发展战略联盟,进而使韩国由电信技术落后国家迅速成为移动通信技术领先者。国际上,随着企业联盟标准化需求的迅猛发展,传统的标准化组织也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企业联盟标准的应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欧洲标准化协会、英国标准协会、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相继设立了联盟标准服务和支持机构。
       2、国内实践
       国内有不少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团组织顺应行业发展需求,借鉴工业发达国家技术标准管理通行模式,自主制订和发布了一批团体标准或协(学)会标准。如中国标准化协会(CAS)发布100多项标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CECS)发布了320余项设计、施工、检测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发布了《基于祖冲之算法的LTE终端和网络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宽带速率测试方法用户上网体验》等协会标准。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发布了《汽车地毯的技术要求》、《汽车装饰用化纤制品》等协会标准。
       我国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批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业联盟。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和产业链整合,其制定的行业规则、技术文件在联盟内共同执行,即成为联盟标准,或是填补国家、行业标准空白,或是约定执行更加严格的标准。联盟标准的制定主要发起于制造业、传统产业和信息技术产业。自1998年广东省中山市10多家企业联合发起制定《红木家具》联盟标准以来, 浙江、山东、湖北、广东、上海等省市相继在燃气热水器、挂锁、纱线针织劳保手套、复混(合)肥料、电压力锅、空气净化器等领域制定、实施联盟标准,共同营造和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信息技术产业方面,联盟标准主要基于知识产权的合作,甚至有些联盟维系的唯一纽带就是标准,成为事实上的标准联盟。2002年,大唐电信、南方高科等8家通信企业发起成立TD-SCDMA产业联盟,提出的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得到国内外通信界的一致认可,成为国际电信联盟(ITU)批准的三个3G标准之一。此后,闪联企业标准联盟、LED产业标准联盟、车联网与车载信息服务产业联盟先后成立并制定实施了相应的联盟标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二、我国发展社会团体标准的意义
       1、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团体标准不仅有助于改进标准管理体制的弊端,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多年来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制修订时间慢、标龄长、标准不齐全的顽症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某些行业内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在技术引领、质量保证等方面出现了不利于行业和产业发展的无序竞争现象,因此亟需寻找一种适应性强的标准化管理机制。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从原来直接制定所有公共标准,转换到制定管理规则、提供服务上来。推进社会团体标准的培育发展,把可由市场机制产生的标准交由市场决定,既可避免制定出的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又可加快标准制定速度,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此外,政府可把更多精力放在保障安全、健康和保护环境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市场不愿、不宜、不能提供的基础性标准上,促进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2、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自律工具
       社会团体标准制定的主体是在行业范围、专业领域内有影响力并具备相应标准化专业能力的联合会、协(学)会、产业联盟等社团组织。社团标准在规范行业发展和竞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能够通过拥有核心技术的联盟体,以联盟标准的形式,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优化产业链、增强行业竞争力,扶优治劣、做大做强产业,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如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在协会标准制定上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政、社广泛参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制定效率高。其所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起到了拾遗补缺和有效拓展的作用,成为国家工程建设行业重要的标准技术支撑。例如,CECS 182《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作为国家标准GB5033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配套标准,为智能建筑的质量控制提供了检测依据。
       3、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内生需求
       中小微企业由于标准化意识不到位、标准化人才匮乏,造成其标准化水平普遍不高的现状,制约了其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发展。调查发现,这些企业所生成的无标产品在一致性和稳定性上存在较大的缺陷。中小微企业通过形成标准联盟、抱团发展,一是能有效地整合各个企业的资源和研发力量,共同分担研发成本,快速制定联盟标准,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和走向市场的步伐。二是中小微企业由于有了联盟标准支撑的底气,可明显提高中小微企业市场竞争的信心,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勇于做大做强,促使产品优化升级,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我国社会团体标准定位和管理模式的思考
       1、关于社会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
       现行《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四级标准,社会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协会标准从未在法律法规中出现,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我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均由政府主导制定,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由社会团体主导制定的标准因为定位不明,无法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制约了标准的有效供给。鉴于此,建议首先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的领域,依托运行比较成熟、标准化工作经验丰富的社团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出台社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和良好行为规范,加强对其行为的规范管理,为在《标准化法》修订时明确社会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奠定基础。社会团体标准可以定位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更是对企业标准的有效提升。此外,目前我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联盟标准还面临着联盟法人地位缺失的风险,即联盟成员是法人组织,而联盟自身是非法人组织,不能承担法人组织所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协会等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组织,能承担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产生问题的职责,因此建议由具有社团法人主体担责的社会团体标准取代无法人主体担责的联盟标准。
       2、关于社会团体标准的多元化发展
       我国一直鼓励联盟标准服务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产、学、研组织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标准联盟初期主要集中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信息技术领域,以企业联盟的方式组成标准联盟来制定标准,采用了不同的推动机制。例如,大唐电信等发起T D-SCDMA联盟推行了“标准化、产品开发、市场推广、专项试验”等系列工作机制;由联想等发起成立的“闪联”采用了产业链条联盟模式,创造出“闪联协会→闪联标准→工程中心”(或者称之为“制造→创造→标准”)内部运行模式和标准创新体系,创造了“闪联模式”;上海车联网与车载信息服务产业联盟采取了“科技、标准、产业”三位一体的联盟产业发展路径,通过将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电子等领域技术标准的融合,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关于社会团体标准的管理模式
       社会团体标准的发展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团体主导、技术组织支撑的管理模式。
       ① 政府引导
       政府部门在社会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起协调和引导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出台社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登记等方面的管理文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和采信实施社会团体标准,采用适当的方式约束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社会团体主导
       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是政府、企业及相关技术机构之间进行沟通和联系的重要纽带,既可向企业传达政府的政策,也可向政府表达企业的诉求;既可协调各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又可组织科研院所、检测认证机构、企业等共同开展工作。因此,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是组织制定社会团体标准的核心力量,是社会团体标准的责任主体,应在社会团体标准的实施中发挥组织、督促和指导作用。
       ③ 技术组织支撑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检测认证机构具有试验设备先进、检测资源丰富、熟悉产品和掌握整个行业发展动向等优势,应积极参与到社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中来,以确保制定出技术指标先进、操作性强的社会团体标准。标准化技术机构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把好社会团体标准的质量关,为企业提供技术标准咨询服务。
       四、结语
       社会团体标准诞生于市场经济的沃土,尽管目前还面临法律身份未定、政府引导无据、监管滞后等一系列问题,但作为我国标准体制改革的方向,其与生俱来的适用性、市场需求的快速响应性等优势,决定了其支撑我国标准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使命,应当得到社会各方的重视和支持。       
       作者:沈伟民 陈向平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