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等9部门关于开展本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点击数:35065
沪商市场﹝2019﹞2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关于本市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8〕26号)精神,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市场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决定开展本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关于本市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到2020年,本市培育100家全国领先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此次聚焦本市供应链创新应用的六大重点领域(即制造供应链、流通供应链、农业供应链、供应链金融、绿色供应链和全球供应链),在全市范围内认定一批整合能力强、协同效率高、行业带动能力强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加快形成覆盖本市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在现代供应链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示范企业认定方向
示范企业应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和整合,着力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促进产业降本增效、节能环保、绿色发展和创新转型。
(一)提高供应链管理和协同水平
普及供应链思维,完善供应链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息化升级,加强标准化建设,培养供应链专业人才,提高与上下游企业协同能力,形成分工协作的网络体系。
(二)加强供应链技术和模式创新
积极与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合作,建设供应链研究中心或实验室,开展供应链技术创新和软硬件研发,推广应用供应链新技术、新模式,促进整个产业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和国际化。
(三)建设和完善各类供应链平台
以平台为重要载体完善供应链体系,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实现系统和数据对接,充分发挥供应链平台的资源集聚、供需对接和信息服务等功能,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供应链生态。
(四)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有条件的企业可加强与商业银行、平台企业等合作,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优化供应链资金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供应链核心企业应积极为上下游企业确认往来账款的真实性,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
(五)积极倡导供应链全程绿色化
以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的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促进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供应链。
(六)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网络
有条件的企业可瞄准全球价值链高端资源,建设全球和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拓展和完善国际贸易运营、资金结算、货物分拨等功能,积极“走出去”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合作,构建全球供应链,提升全球资源配置效率。
三、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本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企业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
(三)申报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
(四)申报企业应具有较高的供应链管理能力,建有业内较大影响的供应链平台,供应链资源整合能力强,上下游协同合作企业不少于100家;
(五)申报企业具有独立的供应链管理部门,较完善的供应链管理制度,较强的供应链人才力量;
(六)申报企业供应链创新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
(七)申报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申报阶段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本区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需提交下述材料(一式四份):
1、《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1);
2、《企业供应链创新案例》(附件2);
3、相关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申报表、案例中相关报送内容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企业承诺书(附件3)。
(二)初审阶段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各区相关主管部门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写《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4),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于2019年8月16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复审阶段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市场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共同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竞争性择优确定示范企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认定阶段
经认定的企业,授予“上海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2018-2020年)”称号。鼓励各区研究给予相关激励政策。
(五)推广阶段
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应每季度上报企业供应链创新实践情况。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评估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推广等工作,进一步扩大效果。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示范企业,实施退出机制。
五、联系方式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联 系 人:朱冰心 联系电话:23110640 传真:62751156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联 系 人:吴保峰 联系电话:23112809 传真:63586461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联 系 人:张璐璐 联系电话:23112607 传真:63584564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黄丽华 联系电话:23115695 传真:63555603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
联 系 人:张颖 联系电话:23119625 传真:63584536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联 系 人:宋诚 联系电话:20897057 传真:58845066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联 系 人:吴征宇 联系电话:64220000转2336 传真:54236672
上海银保监局
联 系 人:晋欣怡 联系电话:38569892 传真:68622849
上海市金融工作局
联 系 人:唐莹 联系电话:23116268 传真:23116319
附件:1.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
2. 企业供应链创新案例
3. 企业承诺书
4.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申报汇总表
5.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附件.pdf
提示:如无法下载,请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